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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建筑(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5月27日 10:23  点击:

安徽科技学院

建筑(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维修)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发30号令)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使用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进行的各类建设、维修、装饰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委托社会中介服务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筑(维修)工程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建筑(维修)工程招标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建筑(维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2、审定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

3、审定投标人资格;

4、主持开标评标,组建评标专家组,审定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5、审定合同文本;

6、其他决策事宜。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建筑(维修)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挂靠后勤管理处)。招标办的职责是:

1、会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应招标项目实际履行招标的情况;

2、根据学校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编制年度主要项目的招标计划;

3、负责办理招标手续;

4、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必要时编制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

5、组织审查组(项目管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6、组织项目的招标,包括发布信息、编制标书、组织开评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归档招标过程资料等;

7、建立并完善专家信息库和企业信息库;

8、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

9、对经过招标的项目跟踪考察,了解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成立建筑(维修)评标专家组,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评标和咨询活动。建立由工程招标投标领导组审定的专家库。评标专家组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建,由项目管理部门代表以及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管理部门的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根据项目需要临时指定,不宜采用固定人员。其他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招标办、后勤、财务、使用单位和专家组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建筑(维修)工程验收组。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学校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在领导组领导下由招标办具体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按国家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九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分类如下:

1、建筑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设及配套工程。

2、维修工程和小型建设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及各类建筑、基础设施的维修、装饰项目。

3、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和电梯维修保养项目等。工程项目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2、招标办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考察项目设计、概算及现场情况等;

3、校长办公会审定;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要求;

6、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7、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要求、评标方法、格式、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协议书、图纸等;

8、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申请人答疑;

9、收取投标保证金;

10、组建评标专家组;

11、签收投标文件,开标;

12、招标结果公示;

13、发中标通知书;

14、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组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的工程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发生的前期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项目;

3、一些行业垄断部门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项目管理、纪检、监审等部门会签,报工程招标领导组审定。

第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等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和安徽省行业标准收取。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我校的工程招标(特殊专项需另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学校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过失的法人,以及与学校存在法律纠纷的投标人,无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学校不接受任何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所有经济业务授权委托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密存。招标办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及在封口处没有加盖封印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标书。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退回。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前,领导组应当指定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标。整个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应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有利于学校管理和有效降低学校投资成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组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优惠条件应在开标前一并提交,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透露评标情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更正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7、施工投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由评标小组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经所有成员签字认定。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专家组名单;

3、开标记录;

4、废标原因;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6、评分比较一览表;

7、评审的价格;

8、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10、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二十九条 定标程序

(一)有评分记分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时每个评标小组成员按照评分记分办法分别记分,汇总后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总分,原则上总分最高者中标;

(二)没有评分记分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组成员评标时意见比较集中的,由领导组根据评标的总体情况择优中标;意见不集中的,由领导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对投标单位排序,原则上得票数最高者中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经过公示后,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中标人的情况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招标办整理存档。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建筑(维修)工程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招标办对招标计划的制订、招标程序的执行以及对效果的评定等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建设(维修)项目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以下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

(二)招标过程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三)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四)招投标期间私自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接受吃请、游玩、娱乐活动的;

(五)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逃避本办法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招标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如有串标、围标、哄抬标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建筑(维修)项目投标;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如发现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可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后勤服务总公司等二级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按《安徽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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